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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如何与施工单位相处? 作者:周道华,总监 摘自《建设监理》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是监理的日常工作,也是监理与施工单位直接交流最多的时候。在直接交流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监理与施工现场人员以及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摩擦总是不断出现,有时贯穿于整个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如何处理好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项目按照既定的计划和合同的约定往前有序推进?监理人除了按照正常的监理程序和手段进行管控外,不防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化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摩擦。 监理如何与施工单位相处?-9游会无论是从社会属性还是从个人人格方面来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受建设方委托的监理人与项目实施者之间都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然而现实中,这种平等关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总在一些地方发生偏离。这也是导致监理人与施工方在现场容易产生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这种偏离之一体现在,监理认为自己受建设单位委托是专门来管控施工方的。这种谬误产生于按照中国传统的思维就是管理者为上,所以施工单位就必须听从监理方。现代项目管理已经远远脱离了中国封建的君臣、父子管理模式而采用现代合同式管理。虽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表面上被管理方处于“弱势”的地位。实际上这种看似“弱势”的地位,却给自己带去更多的利益。如若没有额外利益的驱使,施工方会那么“听话”而愿意处于尊卑的地位上吗?这种所谓的“听话”无疑是以损害监理委托人的建设方的利益损失为代价的。 偏离之二体现在技术管理能力较弱的一方被强势一方所压制。这往往表现在技术和管理都明显优于监理方的施工方,使监理人被施工方所牵制。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说明现场的监理组织机构需要调整和加强,否则很快就会让委托方感到不满意,轻者被委托方处罚,重者可能会被要求解除监理合同,使监理人从经济和名誉上都受到较大损失。 当然,这种偏离也时常出现在施工方的技术管理水平都较为低下之时。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往往采取非“道德”(这里提到的道德是指不符合经济合同正常原则的行为)的做法试图去“缓和”摩擦的发生。其实质就是施工方想以不安全的施工方法、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去代替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法与工程质量。 不论是上述哪一种“偏离”,都是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克服的。坚持监理与施工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平等关系,即是对委托方的负责、也是履行合同之必要。 信任在任何国家和社会的商业环境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商业道德,且不说它还是一个自然人在法制社会中的立身之本。 在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尤其是由被委托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过程控制的项目中,作为第三方的监理人来说,不仅要主动的与委托方建立起信任的伙伴关系,也要及时与施工方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 这种信任开始来源于对施工合同的信任,对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上承诺的信任。虽然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施工单位原先承诺的很多内容(尤其是项目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会大打折扣,有的施工单位甚至对投标时的承诺内容完全不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是文件与实际操作的严重分离,质量、安全、工期等控制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状态。 上述这种极端现象,虽说不是多数,但存在的比例不在少数。我想每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和普查都会有较为详细的记录(包括处罚记录)。 遇到这种情况,让监理人如何再去对施工方产生信任?是的,在目前的大环境中,商业伦理在一定程度上被严重腐蚀的情况下,除非作为监理方的我们能要求委托人解除施工合同(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极小),否则我们必须重新建立起对施工方的信任。在告知委托方进场的施工单位的违约情况后(也是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监理好像总是在为自己规避责任),监理必须不忘自己的职责,那就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使建设项目能平稳有序安全的施工并交付合格的产品。 对施工方的信任不是一味的迁就施工方的违约。不属于监理方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方的违约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属于监理方监管的内容则应加倍地负起责任,以免在不规范的体系中让不规范的行为扩大而酿成事故和灾难。实体工程的实施和进展必须是施工单位去落实,监理人无法自己调动人、材、机去建造(如那样项目管理的性质就改变了)。这就促使我们作为监理人必须落实施工方去管理好项目,运用它们现有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安全质量体系将项目进行下去,在实施过程中给予施工方必要且中肯的提示与提醒,特殊情况下给予强制性的命令。如果这里离开了对施工方的信任,项目将无法有效进行下去。其结果自然是监理与是施工方之间的矛盾与摩擦不断。 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参建各方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必须而有益的。项目的实施离不开各方的配合与支持。在监理与施工方之间,相互支持或者监理对施工方的支持在项目的运行顺畅、质量与安全的掌控、工期的保证以及减少变更等方面都是非常有益而且效果良好的。 任何计划周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意外的情况,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因为我们之前不可能掌握所有对项目产生的影响因素并加以防范,即使知晓的不利因素如果要全部都加以防范,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理的。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技术问题、变更文体、还是质量安全或者协调问题,监理与施工方应及时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并及时将可能产生的后果(措施、费用与工期损失等)汇总后提交投资方,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权限下先行处理并随后上报。 防止在问题发生后出现监理的推诿和不管不问。这样在伤害了施工方利益的同时,也失去了其对监理方的信任,同时还可能引起其他连锁的不良反应。在处理突发事件或安全质量事故方面,监理应该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应防止产生回避心态去对待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遵照自己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尽量有良知的去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不是去忽视问题、回避问题和淡化问题。对他人工作上的合理支持也是体现自己遵守职业操守的一个方面。更能及时化解和防止工作中不必要的矛盾与摩擦。 “认真”这个词,在我的记忆和工作中出现时总是代表一种仪式,属于那种惯常的口号类词汇。它给我的感觉就是一种表决心或者睁眼说瞎话一般,只管说出来而不去细究是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结果。 说起“认真”这个词,我自己也感觉非常的惭愧。就说上面已近形成的几段文字,除了说了一些笼统大概之类的话之外,很少陈述具体的案例。不是没有具体案例,也许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不是理由),但这远远达不到以数据和实例说话的来自于西方的科学精神。 对待不规范市场行为下的施工方,以下几点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严重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如缺乏有效的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经理缺失且项目管理失控。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行为。这是施工过程中时常出现的问题。不按施工程序随意施工,且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行为。出现严重偷工减料并隐瞒事实的作假行为。假借业主口令对监理施加压力的不合理行为。对监理人员行使贿赂或采用谩骂和暴利的非法行为等。针对以上不良行为,这里就不展开分析,因出现的条件不同,采取的方法也各异。当每个监理人遇到这些问题时,处理起来既要坚持自己的原则,认真对待,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毕竟我们的社会文化和9游会的文化,不是教科书上所要求的那样非此即彼,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规章照搬执行(有时无法被执行)。在模糊地带处理问题只能靠智慧与原则的并用! 行文至此,用埃比尼泽﹒霍华德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中的一句话作为本篇的结尾:“和任何时候一样,今天人类的和社会的最大需求是:一个有价值的目标和实现它的机会,工作和值得为之工作的成果。”建设监理 |